为进一步提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带动作用,深入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以就业促进人口集聚,鼓励和支持第四师可克达拉市(以下简称“师市”)子女返师创业,推进师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措施。本措施适用于2022年1月起返师首次在师市区域内创业注册并稳定经营的师市子女(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长期在外务工人员等)。
第一条 稳定经营1年以上,带动就业50人及以上(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凭创业主体法人营业执照和吸纳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在可克达拉市城市核心区创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在团场创业的一次性给予8万元补贴。属于返师创业重点扶持范围的按上述标准再上浮20%。
第二条 稳定经营1年以上,带动就业5人及以上、50人以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凭本人营业执照和吸纳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在可克达拉市城市核心区创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贴。在团场创业的一次性给予1.6万元补贴。属于返师创业重点扶持范围的按上述标准再上浮20%。
第三条 稳定经营1年以上,创业主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稳
定就业,凭本人营业执照和吸纳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吸纳10人以下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补贴,吸纳10人及以上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2000元/人的一次性补贴。
第四条 创业主体属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困难家庭人员的,开办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凭本人营业执照,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就业援助金补贴。
第五条 创业主体属于在校及离校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的,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凭本人营业执照及毕业证书或学籍证明,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创业补贴。
第六条 创业主体属于高校毕业生的,到团场、连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以个体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认定证明表,给予1540元/月的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变化相应进行调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七条 创业主体以个体灵活就业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营业执照,按其本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办企业吸纳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
第八条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凭申请书、营业执照及个人资料,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创办小微企业的,凭申请书、营业执照、新吸纳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及个人资料,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贴息及免担保费。35周岁以下青年可申报“青年创业增收”项目,凭申报表、创业项目计划书、营业执照及个人资料,可申请10-20万元创业免息贷款(循环使用),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九条 稳定经营1年以上,创业主体经营场所发生的物管费、房租费、水电费、网络使用费等费用,凭营业执照、缴费票据及租赁合同(协议)等资料,经营场所在可克达拉市城市核心区的按规定享受商户入驻可克达拉市优惠政策,差额部分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合计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经营场所在团场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合计年补贴最高限额8000元。
第十条 稳定经营1年以上,创业主体本人租赁住房的(在创业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凭营业执照、无房承诺及租赁合同(协议),在可克达拉市城市核心区租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住房补贴。在团场租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1600元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参加创业创新大赛。
创业主体在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团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师就业服务中心)申请补贴资金,并提交《师市子女返师创业扶持补贴资金申请表》及其它相关资料。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资料审核,师就业服务中心统一汇总审核后,按师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拨付资金。补贴资金发放前应在师市政务网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举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师市纪委监委对上述措施执行情况予以全程监督。
本措施具体解释工作由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承担,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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